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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14:44:07
1Z308000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nèi)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建設工程行政糾紛,是在建設工程活動中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由于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包括行政爭議和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便町依法自主做出。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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