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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考試內容《刑法》中累犯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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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公教育

2019-01-04 11: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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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行測考試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對《刑法》相關知識的考察,且考察方式較為靈活,或是概念辨析、或是案例考察,相對而言難度較大。而學員在學習過程中又經(jīng)常出現(xiàn)利用自己生活常識來判斷概念而忽略了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造成知識點理解不到位,直接影響做題效果。今天重點講一下累犯的認定,從這個知識點的講解來感受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在刑法中的體現(xiàn)。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么是累犯。根據(jù)《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由此可知,在我國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我們來分別認識一下。

1、一般累犯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即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前罪執(zhí)行完畢或假釋期滿以5年之內又犯新罪;已滿十八周歲。例如:25歲的張三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此時構成一般累犯。那么我們將這個案例稍加更改,25歲的張三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后條件不變,此時是否構成累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不滿足累犯故意犯罪的條件。由此可知,不是所有屢教不改再次犯罪的都構成累犯,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進行判斷。

2、特殊累犯則無時間限制和刑種限制,主要強調前后兩罪的類型,及必須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無論兩罪之間間隔多久,被判以怎樣的刑罰都構成特殊累犯。例如:李四參與黑社會組織被判處管制,41年后,又因涉嫌間諜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即構成特殊累犯。

概念分析完畢,我們發(fā)現(xiàn)累犯的條件是很明確的,按說判斷是否是累犯會更容易,但在授課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學員經(jīng)常將這兩種情形混為一談。比如說:王五因參與黑社會被判處拘役,刑滿釋放3年后又犯綁架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請問是否構成累犯?乍一看又有黑社會又是有期徒刑時間也少于五年,很多同學就想當然的認為構成累犯,但我們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條件其實是不滿足的。先帶入一般累犯的條件,大家就會發(fā)現(xiàn)前罪被判處拘役,不符合有期徒刑以上這一條件,故不構成一般累犯;帶入特殊累犯的條件就會發(fā)現(xiàn)后罪并非危害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不構成特殊累犯。故王五不構成累犯。

由此我們發(fā)現(xiàn),要想認定累犯,必須將兩種累犯的條件逐一帶入分析,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不構成。在實踐中累犯一旦認定,法律后果是很嚴重的,故在判斷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辨析,考試時更要注意題干中的“陷阱”,不要因一時疏忽錯過到手的分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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