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7 16:41:57
稅收刑事程序制度
在稅收刑事程序中有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四個國家機關參與,經歷案件移送、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司法裁判四個階段。
(1)稅收刑事案件的移送階段。在這個階段稅務機關主要是行使一定的行政權力和履行必要的行政職責。具體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危害稅收征管的刑事案件移送,這里主要涉及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工協(xié)作及程序銜接問題,也包括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問題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10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第二種情況,稅務機關執(zhí)法人員不依法履職責的稅收刑事案件的移送。一般由稅務機關在內部行政體系之下發(fā)現(xiàn)執(zhí)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時主動地移送給檢察院或者直接向其舉報。
另外,公安機關在偵查危害稅收征管的案件中發(fā)現(xiàn)其還涉及稅務執(zhí)法人員的公務犯耶,屬于檢察院的直接受案管轄范圍時,應當及時移送給檢察機關。
(2)稅收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稅收刑事案件的偵查是稅收刑事程序的樞組環(huán)節(jié),是稅收刑事案件進入審查階段以至最終進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步驟,在此過程中偵查機關肩負著搜集證據材料追繳稅款等實質性工作,為稅收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做著大量的準備工作。在這一個階段,稅務機關借助自身的優(yōu)勢,主要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同時,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存在分工與協(xié)作的關系,由于目前我國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在偵查權方面存在一定的競合,兩個機關由于案件的管轄范圍不同而使各的偵查權適用于不同的范圍其關鍵點在于稅收刑事案件由誰來管轄誰優(yōu)先行使偵查權的問題
(3)稅收刑事案件的審查階段。這一階段是指在偵查活動終結之后檢察院對于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進行的全面審查,以對案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審查活動全部由人民檢察院獨立完成。對于稅收刑事案件審查階段的法律程序主要體現(xiàn)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章“提起公訴”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十一章“審查起訴”的規(guī)定中,主要針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4)稅收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稅收刑事案件的審判,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中,檢察院履行審判監(jiān)督職能。在稅收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方面,主要適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一般刑事案件的普通審判程序,目前還沒有關于稅收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專門規(guī)定。從稅收司法實踐和稅收活動的特殊性角度,借鑒西方部分發(fā)達國家的做法,建立稅務法院,專門行使稅收案件的審判,也是一個發(fā)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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